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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人難做!玻璃娃摔死 同學判重賠 黃錦嵐/台北報導 2005-08-25 02:30

罹患先天全骨不全症的「玻璃娃娃」顏旭男,五年前,在學校由陳姓同學抱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,因天雨路滑,摔跤多處骨折致死,顏家訴請學校、陳姓同學等人連帶損害賠償,一審原判顏家敗訴,但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改判顏家勝訴,可以獲得三百卅三萬餘元賠償。

高院的判決相當特殊。法官認定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兩組,一是景文高中與陳姓學生,另一是陳姓學生與他的母親。顏旭男的父母可以向上述兩組之一,請求連帶損害賠償,顏父可以求償一百九十二萬三千餘元,顏母可以求償一百四十一萬四千餘元,合計共三百卅三萬餘元。

景文疏忽侵權 摔跤害命有過

高院改判陳姓學生或景文高中應負過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,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。

法官認定,景文高中因為疏於設置保護殘障設施,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,致生損害顏姓學生,應負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。

陳姓學生也應負擔過失侵權賠償責任。法官認為,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,是相當專業的工作,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,未量力而為,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。

本案發生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,顏旭男就讀景文高中二年級,當天上體育課因天雨,上課地點改在地下室,陳姓同學熱心的抱送顏旭男到地下室。豈料,樓梯濕滑,兩人都摔倒跌落,顏旭男因顱內出血,兼多處骨折,送醫不治。

教師無罪定讞 學生保護管束

案發後,顏家控告白姓體育課老師及陳姓學生過失致死,檢察官據以起訴白姓教師,但法院判決無罪定讞。至於陳姓學生,經送少年法庭,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。

顏家另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,要求景文高中、陳姓學生及其監護人(母親)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給付合計七百多萬元。

台北地院去年四月一審判決顏家敗訴。法官認為,陳姓同學是基於熱心、同學愛,且經顏旭男同意,才抱他下地下室,因天雨路滑才雙雙摔落,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。

至於學校方面,法官認為,顏生摔傷後,學校立即通知他的父母,並聯絡救護車,但顏父在電話中告訴學校,不要救護車,他大約十分鐘即可到校,由他自己送醫即可,沒有想到,顏父五十分鐘後才到,以致發生延誤送醫死亡後果,不能苛責學校。

顏生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高院,高院民十三庭昨日廢棄一審判決,改判顏家勝訴。難道幫助別人也有錯嗎...


我不知道我該再怎麼教小孩了,以前我們會教小孩要熱心助人,看到要幫助的人要去幫他,可是現在我卻想叫我小孩以後看到這樣的人,最好離遠一點...陳同學幫忙的結果卻是這樣...讓我覺得好心寒ㄛ,也替陳同學感到同情...
網路上一片的撻伐聲,大家為顏同學的過世感到心疼,但同時也為陳同學感到叫屈...該罰的是學校而非陳同學ㄚ,是學校沒有為這些特殊人士做該有的設施ㄚ~~


”法官認為,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,是相當專業的工作,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,未量力而為,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。”--那他的爸爸媽媽也不是專業的人員ㄚ,照這樣說是不是他父母親也該罰呢??
讓我覺得這點解釋非常不合理,那以後我們在路上看到瞎子是不是就不要理了,在馬路上看到車禍是不是也該視而不見呢??因為我們不是專業人士ㄚ...萬一發生什麼事情,我們是不是也該負責呢...


這社會怎麼了~~助人也錯了嗎!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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